采購人派代表參與評審活動,這是法律賦予
采購人的權利。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可以履行對評審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也有利于評審委員會更好地理解采購需求,有利于評審后采購程序的執(zhí)行,如確認采購結果、簽訂合同、履約驗收等。這是采購制度設計的初衷。
但是,在實踐中,時常碰到采購人放棄派代表參與評審活動。前段時間就有
采購代理機構碰到了這么一個問題:采購人放棄派代表參與評審,并自行委托評審專家代替采購人參與評審。這樣做可以嗎?
先來看一下具體情況:
這是一個競爭性磋商項目。磋商文件里寫的是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因
采購單位臨時不派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從
政府采購專家?guī)炖锍槿×巳u審專家,并由采購人出具委托函,委托其中一名評審專家作為采購人代表。那么問題來了,采購人代表放棄評標,可以授權評審專家作為采購人代表去評審嗎?
對此,一種觀點認為不可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采購人應委派代表參加評標,積極行使權利。除非采購人有合理的回避理由,否則采購人原則上不能放棄行使自己的權利。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參與評審是可以的。加強釆購人的主體責任是
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價值取向,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評審委員會均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按此理解合法的評審委員會為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兩部分。實踐中,釆購人為了加強風險控制,可以釆取抽取系統(tǒng)內的專家為釆購人代表(需該專家同意),也可以外聘專家或者專業(yè)技術人員為采購人代表。
我認為,釆購人可以放棄評審權利,不派代表參加評審活動。同時也可授權他人參加評審活動,只要有采購人出具的授權書,且受委托人本身符合《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的規(guī)定。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198號文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采購人代表參照評審專家的基本條件。在實際操作中,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多的,如采購人內部無熟悉采購標的的人員,但其上級或兄弟單位中有這方面的專業(yè)人員,此時就可以委托其上級或兄弟單位的專業(yè)人員作為采購人的代表。同時,如果本單位人員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為公平、公正故不參與評審活動,而授權他人行使權力或放棄委派代表。
釆購人放棄參與評標,委派誰是釆購人的權力。為了加強風險控制,有的釆購人讓代理機構代為選擇,釆購人只是出具授權函。然而,被授權人要對釆購人負責。被授權人作出的意見及行為,在授權范圍內的,由釆購人承擔。
財政部近期發(fā)布了第二批指導案例。案例17中,由于D公司在項目報名時仍在為采購人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采購人不委派代表參加物業(yè)項目評標,不影響評標活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币簿褪钦f,原則上采購人不應放棄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當采購人內部沒有熟悉采購標的的專業(yè)人員時,或者本單位人員需要回避,就可以直接委托符合198號文所述條件的非采購人單位的專業(yè)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參加評審。
這里有三點需要特別注意:一是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未經采購人的同意或授權隨意抽取評審專家作為采購人代表。二是評審專家既然作為采購人代表,應征得專家本人的同意,并遵循政府采購關于采購人代表的相關規(guī)定,如不得擔任
評標委員會主任等。三是采購人還要知道,權利委托給他人,責任卻仍然是自己的,不能轉嫁出去;蛘哒f,如果你委托第三方評審,最后負責的仍然是你。
最后,建議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磋商文件時,要注意在采購文件中載眀評審活動的具體人員安排。如果有變更,盡管不影響投標(響應)文件編制,你發(fā)澄清通知不?來得及嗎?不要給自己埋雷。
親愛的政府采購同行,對上述觀點你有不同意見嗎?歡迎在留言板上分享你的見解。也歡迎大家把采購實戰(zhàn)中遇到的各種疑難雜癥,在易采通APP2.4版有問有答頻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