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西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辦法》的通知(贛財規(guī)〔2024〕3號,以下簡稱《財政評審辦法》),為進一步規(guī)范江西省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省級政府投資項目預、決算管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財政評審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招標控制價等預算評審。使用省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且施工(含政府采購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以上的項目;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根據項目完成投資口徑,省級主管部門本級3000萬元及以上的一般建設項目和5000萬元及以上的數字化項目納入省級財政評審范圍;對于省級主管部門所屬單位的建設項目、本級3000萬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建設項目及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數字化項目,由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按規(guī)定批復,并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對省級主管部門決(結)算評審進行指導,并實行抽查制度。
一般建設項目是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采購項目;數字化項目是指適用《江西省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贛府廳發(fā)〔2023〕12號)的建設項目。
(三)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
原文如下: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西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辦法》的通知
(贛財規(guī)〔2024〕3號)
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江西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財政廳
(此處蓋章)
2024年7月26日
?
江西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省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省級政府投資項目預、決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guī)定》(財建〔2009〕648號)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等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以下簡稱“財政評審”),是指省財政廳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政策規(guī)定,運用專業(yè)技術手段,從工程造價和財務管理兩個方面,對使用省級財政性資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修繕、技術改造等項目)的真實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論證和評價,具體分為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等預算評審、工程結算評審和竣工財務決算評審。
第三條財政評審業(yè)務由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開展,可由省財政廳委托所屬的投資評審機構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程序和形式產生的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四條除涉密項目外,財政評審依法依規(guī)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
第五條財政評審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依規(guī)。財政評審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政策規(guī)定,規(guī)范評審行為。
(二)實事求是。堅持“不唯增、不唯減、只唯實”的評審理念,客觀真實反映建設項目投資,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三)績效導向。財政評審應圍繞過緊日子要求,切實服務于財政預算管理,有效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財政評審經費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廳在年度預算中根據財政評審規(guī)模和有關規(guī)定核定省本級財政評審專項經費,用于財政評審業(yè)務支出。對省級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投資項目評審所需費用,有資金渠道的從原渠道解決;沒有專門資金的,優(yōu)先從日常公用經費中安排。
第二章 評審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財政評審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招標控制價等預算評審。使用省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且施工(含政府采購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以上的項目;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根據項目完成投資口徑,省級主管部門本級3000萬元及以上的一般建設項目和5000萬元及以上的數字化項目納入省級財政評審范圍;對于省級主管部門所屬單位的建設項目、本級3000萬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建設項目及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數字化項目,由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按規(guī)定批復,并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對省級主管部門決(結)算評審進行指導,并實行抽查制度。
一般建設項目是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采購項目;數字化項目是指適用《江西省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贛府廳發(fā)〔2023〕12號)的建設項目。
(三)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財政評審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guī)性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是否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環(huán)節(jié)批復。
(二)實地勘測。主要實地查看項目實施前、實施中、竣工后的有關情況,對預、決(結)算申報內容和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分析。
(三)核定項目總投資。
1.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評審。主要按照施(竣)工圖紙和招投標文件等基礎資料,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現行定額及其有關計價規(guī)定進行計量、計價,并參照市場行情合理確定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項目需進行分年度投資情況評審。
2.設備投資評審。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主要是細化設備型號、數量、規(guī)格和參數,通過市場詢價和工程量計算,對設備數量和價格進行評審,合理確定設備投資。
3.數字化項目評審。主要包括設備購置費和軟件開發(fā)服務費兩部分,其中軟件開發(fā)服務費主要從系統實現的角度確定功能點、復用系數的合理性,從建設全周期的技術復雜性角度判斷合理的工作量、人員級別及費率。
4.待攤投資評審。主要對建設單位管理費、勘察設計費、監(jiān)理費、招標代理費等待攤投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市場行情予以核定。
5.竣工財務決算報表評審。主要檢查決算報表的編制依據和方法是否合法合規(guī),決算報表所列數據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的編制是否真實、客觀,內容是否完整。
6.其他相關事項的評審。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省財政廳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制定財政評審規(guī)章制度,管理財政評審業(yè)務;
(二)負責協調第三方機構與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組織開展財政評審工作,依規(guī)備案評審結果;
(三)依規(guī)管理、督促第三方機構加強質控管理,為保障財政評審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技術支持。根據工作需要可對第三方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進行抽查或復核,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四)審核批復(批轉)第三方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
(五)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財政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十條項目省級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配合財政部門開展財政評審工作。
1.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財政評審工作;
2.收集需本部門配合提供的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書面反饋意見,逾期未回復視為同意;
4.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復(批轉)的財政評審意見執(zhí)行和整改。
(二)組織開展部門所屬單位建設項目、本級3000萬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建設項目及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數字化項目的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按規(guī)定批復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組織編制項目招標控制價、竣工財務決算,對項目工程結算提出初審意見;
(二)配合財政評審工作,按照省財政廳要求及時提交評審所需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三)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逾期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四)按照批復(批轉)的財政評審意見執(zhí)行和整改。
第十二條第三方機構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接受省財政廳委托,依法依規(guī)獨立承擔財政評審業(yè)務工作;
(二)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三)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省財政廳出具評審報告;
(四)建立并落實項目檔案管理制度;
(五)接受省財政廳對受托業(yè)務評審質量的檢查、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評審資料和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財政評審需要下列資料:
(一)招標控制價等預算評審所需資料。
1.項目送審函(應注明在“江西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下同);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及調整文件;
3.招標文件及附件;
4.建設單位委托有專業(yè)能力的造價咨詢機構編制的招標控制價文件、工程量計算底稿、施工圖紙、地質勘察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5.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項目需提供分年度的建安工作量計劃及預算分配情況;
6.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項目,應提供項目省級主管部門相關批復文件及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的模擬清單。
(二)工程結算評審所需資料。
1.項目送審函;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及調整文件;
3.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
4.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結算、工程量計算底稿、施工圖紙、竣工圖紙、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工作聯系單、技術核定單及竣工驗收資料等。
(三)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所需資料。
1.項目送審函;
2.資金來源文件;
3.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及說明書;
4.竣工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
5.其他待攤費用(合同、發(fā)票);
6.項目單位管理費明細表(蓋章);
7.其他與項目決算有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財政評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評審準備。
1.審理送審項目的基本情況,判定項目是否具備評審條件;
2.確定評審項目聯系人;
3.選取、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
(二)評審實施。
1.制定項目評審方案;
2.審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3.核查、取證、計量、分析、匯總;
4.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流、核對,并形成一致意見;
5.省財政廳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組織開展復核審核。審減率低于1%的評審項目全部列入復核范圍,復核對象重點為工程結算項目,所有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均應進行審核批復,復核審核結果直接用于調整、校正評審結論。省財政廳對第三方機構的評審報告進行備案,出具財政評審結果批復(批轉)文件。
(三)結果運用。
經過財政評審形成的招標控制價、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作為預算控制、項目招標、資金撥付、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財政評審工作應強化時效管理,根據不同的項目類型和建設規(guī)模,明確評審時限。主動適應“互聯網+政務服務”要求,不斷增強評審工作數字化、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水平,積極服務于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升級,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財政評審工作應注重與項目初設概算、預算評審、資金安排和績效評價之間的關聯與協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省財政廳、項目省級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相關規(guī)定,組織開展財政評審工作,不得違規(guī)指定評審機構,不得違規(guī)干預財政評審結果。省財政廳、項目省級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第三方機構應客觀公正開展工作,對出具的評審意見負責,對可能影響公正性的評審項目,應主動回避。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重大失誤情形的,責令改正,由職能部門依法依規(guī)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省直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市、縣(區(qū))財政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實施辦法,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區(qū))財政局所制定的實施辦法需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財政廳印發(fā)的《江西省省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評審辦法》(贛財辦〔2018〕1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