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應商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三證合一證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2019年度財務報表(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xiàn)金流量表),若報價人為新注冊的,則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財務狀況報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承諾函)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金的良好記錄(提供最近半年以來任意一個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如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應提供相應文件證明);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聲明);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注:以上要求必須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企業(yè)公章放入響應文件正本中,否則作無效投標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取得合法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具有履行本項目合同的能力;
3.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相關主體信用記錄中未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在中國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提供網頁截圖蓋章并放入響應文件正本中】;
4.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包號投標或者未劃分包號的同一采購項目投標(供應商出具聲明函);
5. 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供應商出具聲明函);
6. 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