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徐強建議: 杜絕惡意低價投標 健全懲罰機制 2016-03-09 本報北京電(沈陽日報、沈陽網記者邸雪瑩)“《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實施以來,對于規(guī)范招投標行為,規(guī)范市場秩序,杜絕招投標過程弄虛作假,防止腐敗現象發(fā)生發(fā)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招投標法中的某些條款對于招投標過程缺乏更為嚴謹的規(guī)范和約束,與長遠發(fā)展要求不相適應。”3月8日,全國人大代表徐強說。 徐強代表介紹說,招標投標作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在產生積極成效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用和濫用,嚴重擾亂市場、阻礙正當競爭、降低產品質量,最終導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局面,違背國家質量強國、品牌興國及“十三五”規(guī)劃提出的“優(yōu)質優(yōu)價”和“供給側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為此,徐強代表建議,嚴格限制或取消產品(項目)招投標中采用“最低投標價法”,建議采用“平均投標價法”,即在評標方法中規(guī)定投標商品的技術、品牌市場價值和投標企業(yè)在市場(行業(yè))的知名度、履約誠信度等條件在投標評分中的分數占比(建議分數占比不低于30%),或成為評標加分項。同時,還應建立行業(yè)成本價格體系,防范惡意低價投標,并建立誠信體系,健全失信懲罰機制。
來源: 沈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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